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一編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準則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藥物製造工廠之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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