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七章 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

條文:
第本條文有附件第40~44條(共 5 條)
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以下簡稱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業)之生產及加工,應符合附件四之規定。
低酸性食品製造業之殺菌設備,應經殺菌專業機構確認效能,並由該機構出具報告書;其使用附件五所列殺菌設備及方法者,應符合該附件之規定。
前項殺菌專業機構,應對殺菌設備及方法具有專門知識,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殺菌設備之溫度指示裝置,應於裝置前及裝置後每年度至少校正一次;壓力錶每年度至少校正一次。
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業,應置下列人員:
一、密封操作人員。
二、密封檢查人員。
三、殺菌操作人員。
四、殺菌技術管理人員。
同一製造批次,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人員,不得互相兼代;第三款與第四款人員間,不得互相兼代。
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應經殺菌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員,屬製造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金屬罐裝產品者,應經殺菌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其餘人員,應受有相關專業訓練。
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業之容器密封,應符合附件六之規定。
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業,本章未規定者,適用第二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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