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政府機關),為執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所設之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應符合本標準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第3條政府機關應定期查核其所屬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