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精神復健機構(以下稱機構)之服務對象,為經專科醫師診斷需精神復健之病人。
機構之醫事相關、社會工作人員應評估服務對象個別需要及功能後提供適合服務,並協助其定期接受就醫治療。
機構分為日間型及住宿型機構,其設置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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