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21~22條(共 2 條) 法規: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全文 第21條醫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專科醫師證書。 第2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