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章 預防

條文:
第7~10條(共 4 條)
動物防疫機關辦理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驗屍及指示後,應填載動物檢驗紀錄。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動物生體檢查之各種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刪除)
本條例規定之消毒,其實施方法,應視環境與所擬消滅病原體之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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