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章 預防 條文:第7~10條(共 4 條) 法規: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第7條動物防疫機關辦理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驗屍及指示後,應填載動物檢驗紀錄。 第8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動物生體檢查之各種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9條(刪除) 第10條本條例規定之消毒,其實施方法,應視環境與所擬消滅病原體之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