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八十一節 雞慢性呼吸器病活菌疫苗檢驗標準

條文:
第182-1~182-2條(共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慢性呼吸器病原(Mycoplasmagallisepticum)之弱毒株(F、ts-11、6/85株或其他經認可之弱毒株),經培養後以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被檢雞慢性呼吸器病活菌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Teslar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氣之製劑不受此限。
三、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四、活菌數試驗:每劑量須含106CFU、或CCU生菌數。
五、純度試驗:本劑之培養不得含有雞慢性呼吸器病活菌以外之細菌。
六、認定試驗:以聚合鏈鎖反應(Polymerasechainreaction;PCR)試驗,本劑需呈現製造登記之Mycoplasmagallisepticum弱毒株特有DNA片段。
七、安全試驗:選三週齡無特定病原(SPF)、健康小雞十五隻,任選五隻為對照,其餘十隻依用法接種一劑量,疫苗接種後觀察四週,所有雞隻應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經剖檢記錄各雞隻之氣囊炎病變(以○至四分級),其免疫組雞僅容許有輕微(平均值低於○‧五)氣囊炎之病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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