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55~57條(共 3 條)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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