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55~57條(共 3 條) 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全文 第55條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5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7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