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訂定)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48~50條(共 3 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員工為會務委員候選人者,應自候選人名冊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暫行停止其職務。
農田水利會機要人員及登記參選之員工,均不得參與選務工作。
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不因有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情事而受影響。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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