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訂定)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46~48條(共 3 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10622訂定)全文 第46條農田水利會會長或員工為會長候選人者,應自候選人名冊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農田水利會會長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暫行停止其職務。農田水利會機要人員及登記參選之員工,均不得參與選務工作。 第47條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不因有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情事而受影響。 第4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