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5條(共 5 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訂定。
農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農會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決算時收入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予以調整分錄。
會計期間內支出應與其收入相配合。
會計方法之採用,於各會計期間均應一致,如有變更應說明並分析其差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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