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險給付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節 喪葬津貼

條文:
第66~67條(共 3 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免附)。
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
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前項申請人如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保險人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領喪葬津貼時,其所屬投保單位尚未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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