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61~62條(共 2 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全文 第61條為促使園區事業確實依規定辦理有關保稅業務,海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園區事業稽核保稅帳冊、倉儲情形、委託加工、受託加工、保稅貨品出區放行單及其他保稅業務。 第6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