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辦法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規定之事項,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與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設立之分支機構或人員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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