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四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條文:
第18~20條(共 3 條)
鮪延繩釣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
鮪延繩釣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鳥、海龜之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其型式如附件七。
鮪延繩釣漁船在大西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採行海鳥忌避措施;其規格如附件八:
一、在南緯二十度以南至南緯二十五度水域作業時,應使用驅鳥繩並至少備妥一套備品。
二、在南緯二十五度以南水域作業時除使用驅鳥繩外,應增用支繩加重之驅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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