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 第四章 會員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一、甲類會員:(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
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漁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
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凡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當地漁會為團體贊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
但其他應享權利及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上級漁會以其下級漁會為會員。
下級漁會參加上級漁會之代表,由該漁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級漁會理事長為其上級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各級漁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
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及漁會聘、雇人員。
各級漁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下級漁會參加上級漁會之代表,由該漁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級漁會理事長為其上級漁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各級漁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
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及漁會聘、雇人員。
各級漁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漁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推廣經費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漁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漁業推廣經費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漁會會員有違反本法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代表大會決議,直接危害漁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