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26~28條(共 3 條)
漁港供漁船以外之船舶使用者,其建設、維護,應由漁船以外船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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