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九章 附則 條文:第48~49條(共 2 條) 法規: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全文 第48條當年度捕獲之南方黑鮪因故造成漁獲受損無法銷售時,經營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鮪魚公會轉報主管機關。 第4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