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
第56~58條(共 3 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輔導、考核、檢查市場之經營管理,分別予以獎勵或督促改進。
市場應用之書、表、帳、卡等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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