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56~58條(共 3 條) 法規: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全文 第56條主管機關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輔導、考核、檢查市場之經營管理,分別予以獎勵或督促改進。 第57條市場應用之書、表、帳、卡等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定之。 第5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