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33~36條(共 4 條) 法規:肥料管理法全文 第33條農戶或家庭自製之有機質肥料供自用無販賣行為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第34條本法施行前,依肥料管理規則所申領之肥料登記證,應於本法施行後,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日期申請換證。屆期不辦理者,其原登記證失效,並由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未辦理換證而繼續製造或輸入者,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35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6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