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第三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肥料應經過包裝及標示後,始得運銷。
但國內生產之堆肥,由工廠(場)直接運至農地施用者,不在此限。
但國內生產之堆肥,由工廠(場)直接運至農地施用者,不在此限。
肥料標示,應以中文記載下列事項︰一、肥料登記證字號。
二、肥料品目。
三、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量、容量。
四、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五、肥料製造工廠(場)名稱及地址。
六、使用方法及使用量。
七、製造年、月、批號及有效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
二、肥料品目。
三、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量、容量。
四、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五、肥料製造工廠(場)名稱及地址。
六、使用方法及使用量。
七、製造年、月、批號及有效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
輸入肥料,凡含有動物、植物之有機質成分者,皆應符合動物、植物檢疫之規定。
檢疫不合格者,應予退運或銷燬。
檢疫不合格者,應予退運或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