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75~77條(共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核發證明文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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