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八章 附則 條文:第75~77條(共 3 條) 法規:農業發展條例全文 第75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核發證明文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6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