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三節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條文:
第46條(共 1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事項: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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