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七節 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

條文:
第52-2條(共 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進行勞雇對話之獎補助。
二、工會參與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之補助。
三、工會協助勞工組織結社之補助。
四、其他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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