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第3條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其項目如下:一、職業訓練之補助。二、職務再設計與就業輔具之輔導及補助。三、世代合作之輔導及獎勵。四、繼續僱用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