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八章 罰則

條文:
第41~43條(共 3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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