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51~55條(共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推廣技能檢定績效優良之個人、事業機構、學校、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機關(構),應予公開獎勵。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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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之各項書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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