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 第七章 附則 條文:第38~40條(共 3 條) 法規:勞動檢查法全文 第38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39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0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