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軌道機械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四節 軌道手推車

條文:
第150~151條(共 2 條)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