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五節 離心機械

條文:
第73~75條(共 3 條)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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