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十二章 油漆、瀝青工程作業 條文:第166~170條(共 5 條) 法規: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全文 第166條雇主對於油漆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通風、換氣,以防易燃或有害氣體之危害。 第167條雇主對於噴漆作業場所,不得有明火、加熱器或其他火源發生之虞之裝置或作業,並在該範圍內揭示嚴禁煙火之標示。 第168條雇主對於正在加熱中之瀝青鍋,應採取防止勞工燙傷之設施。 第169條雇主不得使熱瀝青之噴撒作業人員在柏油機噴撒軟管下操作,如人工操作噴撒時,應有隔離之把手及可彎曲之金屬軟管。 第170條雇主應提供給從事瀝青作業所必須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