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3條(共 3 條)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認可醫療機構分類如下:
一、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二、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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