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九章 附則

條文:
第67-1~68條(共 2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碼頭從事裝卸作業,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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