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47~48條(共 2 條) 法規: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全文 第47條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配置荷重表,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者名稱。二、製造年月。三、吊升荷重。 第48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