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移動式起重機構造特殊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免除本標準所定全部或部分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