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二節 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施 條文:第176~178條(共 3 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全文 第176條自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備(以下簡稱特定消費設備)之儲存設備、導管、減壓設備及此等設備之配管(以下簡稱儲存相關設備。)外面至處理煙火(不含消費設備內使用之煙火。)之設備應保持八公尺以上距離,或在該儲存相關設備與處理煙火之設備間設置防止氣體自該設備漏洩時,不致使其流竄至煙火設備之措施。 第177條特定消費設備,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第178條特定消費設備除依前二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