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二節 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施

條文:
第176~178條(共 3 條)
自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備(以下簡稱特定消費設備)之儲存設備、導管、減壓設備及此等設備之配管(以下簡稱儲存相關設備。)外面至處理煙火(不含消費設備內使用之煙火。)之設備應保持八公尺以上距離,或在該儲存相關設備與處理煙火之設備間設置防止氣體自該設備漏洩時,不致使其流竄至煙火設備之措施。
特定消費設備,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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