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八章 簡易提升機之安全管理 條文:第93~96條(共 4 條) 法規: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全文 第93條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第94條雇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第95條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其效能。 第96條雇主對於簡易提升機之使用,不得搭乘人員。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