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結構部分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六節 拉條

條文:
第25條(共 1 條)
纜索起重機之拉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定支柱頂部之拉條數,應為二條以上。
二、不得接近於架空電路。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應以鋏、環首、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堅固物。
四、應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應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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