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48~49條(共 2 條) 法規: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全文 第48條吊籠應於機架及工作台上之顯而易見處,置有標示下列事項之銘牌:一、製造年月。二、製造者名稱。三、積載荷重。 第49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