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保險人及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經營、執行本保險業務,應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保險人及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經營、執行本保險業務,應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指保險法所定主管機關。
本辦法所稱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指保險法所定主管機關。
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投保本保險、請領給付之手續及應備文件,除本辦法規定者外,年金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年金保險之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行政費用、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收益計算方式之約定,年金保險契約中應予明顯標示。
保險人應發給勞工保險證,保險證中應載明年金保險投保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之申訴及處理程式。
年金保險之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行政費用、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收益計算方式之約定,年金保險契約中應予明顯標示。
保險人應發給勞工保險證,保險證中應載明年金保險投保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之申訴及處理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