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2條(共 2 條)
本準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審查,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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