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節 生育給付

條文:
第56條(共 1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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