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章 經費

條文:
第98~98-1條(共 2 條)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之經費,包括辦理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