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章 經費 條文:第98~98-1條(共 2 條) 法規: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第98條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之經費,包括辦理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 第98-1條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