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 第五章 罰則及附則 條文:第39~43條(共 5 條) 法規:勞動契約法全文 第39條雇方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時,對於勞動者應給予各該預告期間之報酬,作為解約賠償。 第40條勞動者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致影響生產或工作停頓時,對於雇方有賠償損害之責。 第41條雇方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得處以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第42條勞動契約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法之規定。 第43條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附註」:本法尚未命令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