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四章 裁決委員會之召開

條文:
第19~21條(共 3 條)
裁決委員會應公正進行裁決事件之調查、詢問及裁決決定等事項。
裁決委員會會議以主任裁決委員為主席,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裁決案件有必要時,裁決委員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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