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第六章 財產管理 條文:第14~16條(共 3 條) 法規: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全文 第14條本準則所稱財產,指投資、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前項投資種類、比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15條工會應訂定其財務處理辦法,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實施。前項辦法包括財產之登記、增置、增減值、處分、負擔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 第16條工會為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