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會議

條文:
第22~24條(共 3 條)
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