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五章 會議 條文:第22~24條(共 3 條) 法規:工會法施行細則全文 第22條工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召開。 第23條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24條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