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第三章 會員

條文:
第14~16條(共 3 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
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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