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五章 觀光遊樂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條文:
第39條(共 1 條)
觀光遊樂業對其僱用之從業人員,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高觀光遊樂業之觀光遊樂設施管理、維護、操作人員、救生人員及從業人員素質,應舉辦之專業訓練,由觀光遊樂業派員參加。
前項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並得收取報名費、學雜費及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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