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4條(共 4 條)
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裁罰。
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
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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