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4條(共 4 條) 法規: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全文 第1條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裁罰。 第3條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 第4條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別裁罰。